新华医疗: 新华医疗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19: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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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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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О二五年十月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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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
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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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为: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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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将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包括通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方式,建立与
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
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
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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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
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公司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
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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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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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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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接受董事会秘书领导,配备专门工作
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
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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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
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
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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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工作实际等对本制度及时
进行修订。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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