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医疗: 新华医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19: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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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О二五年十月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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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
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
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
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不得向单个
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公
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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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还应当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六)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
得有误导性陈述;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
客观;
  (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八)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纸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公
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
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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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
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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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
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
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按照《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
规定(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的专项说明;
  (八)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
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
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
  (九)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季度报告
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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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被责令
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
露。
  (十一)若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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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限)时;
时。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
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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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四)公司根据本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
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情况;
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
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公司根据本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
合《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要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
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
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
义务,披露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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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
应的补充公告。
  (四)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
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
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本制度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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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
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
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
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或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通报,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除上款外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供的材
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
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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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
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需要披露事项时,及时报告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拟定是否需要
披露的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审订,同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四)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起草、编制公
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除审计委员会公告外,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除
遵守本制度之外,还应当遵循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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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当
将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六章     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的资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
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审计委员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以及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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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
时间内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公
告事宜。相关资料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
产出售、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
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
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
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
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八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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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
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信息保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重大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告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
责人为各部门、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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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
  第四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章        档案保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 以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名义对相关监管部门的正式行文,
由董事会秘书予以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五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证
券部负责提供。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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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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