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致: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卢超军律师、孔非凡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
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
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
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 15:00 在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 9:15 至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
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2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74,185,6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214%。公司部分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
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
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
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73,992,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393%;
反对票 187,800 股,弃权票 5,600 股。
(二)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74,002,8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535%;
反对票 171,900 股,弃权票 10,900 股。
(三) 审议通过《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 73,969,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099%;
反对票 213,400 股,弃权票 1,800 股。关联股东姜胡松、王艳玲回避表
决。
(四) 审议通过《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票 73,966,4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061%;
反对票 216,200 股,弃权票 1,800 股。关联股东姜胡松、王艳玲回避表
决。
(五)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73,973,6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158%;
反对票 204,400 股,弃权票 6,400 股。关联股东姜胡松、王艳玲回避表
决。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3、议案 4、
议案 5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姜胡松、王艳玲已回避表决;会议公告
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