珀莱雅: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18:08:5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
           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
共利益及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中国
境外发行和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
外发行和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
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
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和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或
地区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和上市的全
过程,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部下属子公司。公司应
当要求其为境外发行和上市所聘请的境内外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
评级机构、内控顾问、财务顾问、行业顾问、财经公关公司、印刷商等,以下合称“证
券服务机构”)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和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
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
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
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和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
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
秘密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
方可根据前述部门的批准或要求(如有)对外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条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
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
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
密的,公司可径行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
应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
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
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
露的文件、资料是否涉及数据安全合规的具体判断标准及需履行的程序应根据届时中
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确定。
 第七条 公司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
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公司在境外发行和上市过程中,向证券公司、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
资料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况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公司应当要求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九条 经公司履行相应程序后,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
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
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签
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公司应当要求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遵守中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
保管其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存储、处理、传输上述文件、资料的信息系统、信息
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
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与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就公司境外发行和上市事项签订服务
协议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等事项依法作出
明确的约定。
 公司与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已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或保密协议中关于适用法
律以及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约定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公司应当及时协商、修改服务协议或保密协议中的相关约
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
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
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
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在公司境外发行
和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要求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大陆境内形成的工作
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确需要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和上市过程中,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
提出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和上市相关活动对公司以及为公司境外发行和上市提供相应
服务的境内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
作机制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
的协助。公司及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
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定期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保密和档案管理
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可视情况要求对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
况进行检查,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本制度
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
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况。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
 第十六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和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人员、组织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珀莱雅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优秀,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