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旗股份: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18:07:0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
                         电话:+86 10 6502 8888 传真:+86 10 6502 8866
                         www.hylandslaw.com
————————————————————————————————————————
————————————————————————————————————————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4 年修订)》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的文件一同披露;
 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
                                  电话:+86 10 6502 8888 传真:+86 10 6502 8866
                                  www.hylandslaw.com
————————————————————————————————————————
————————————————————————————————————————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2025 年 9 月 18 日,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 14:30 召开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并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 14:30 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园路 6 号江苏软件园 2 幢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 9:15~9:25、
  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9 月 29 日;2025 年 9 月 29 日 15:00 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
  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
  统计表,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4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 165,487,67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34.6940%。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
                            电话:+86 10 6502 8888 传真:+86 10 6502 8866
                            www.hylandslaw.com
————————————————————————————————————————
————————————————————————————————————————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会议表决方式、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
 项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数据按
 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后作出的。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
 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如下所示: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议案》
    该项议案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164,415,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21%;
    反对票:896,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17%;
    弃权票:17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484,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票:896,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
                            电话:+86 10 6502 8888 传真:+86 10 6502 8866
                            www.hylandslaw.com
————————————————————————————————————————
————————————————————————————————————————

    弃权票:17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属于特别表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该项议案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164,359,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85%;
    反对票:1,00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74%;
    弃权票:12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429,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票:1,00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票:12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属于特别表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该项议案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164,398,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16%;
    反对票:968,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50%;
    弃权票:12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467,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票:968,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
                            电话:+86 10 6502 8888 传真:+86 10 6502 8866
                            www.hylandslaw.com
————————————————————————————————————————
————————————————————————————————————————

    弃权票:12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属于特别表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该项议案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164,410,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92%;
    反对票:955,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71%;
    弃权票:1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479,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票:955,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票:1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项议案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164,349,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23%;
    反对票:1,016,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43%;
    弃权票:12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418,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票:1,016,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票:12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
                            电话:+86 10 6502 8888 传真:+86 10 6502 8866
                            www.hylandslaw.com
————————————————————————————————————————
————————————————————————————————————————

    该项议案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164,419,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45%;
    反对票:946,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20%;
    弃权票:12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488,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票:946,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票:12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项议案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164,348,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18%;
    反对票:1,01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38%;
    弃权票:12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417,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票:1,01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票:12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项议案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164,367,7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32%;
    反对票:996,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2%;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
                             电话:+86 10 6502 8888 传真:+86 10 6502 8866
                             www.hylandslaw.com
————————————————————————————————————————
————————————————————————————————————————

    弃权票:12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436,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票:996,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票:12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项议案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164,359,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82%;
     反对票:946,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19%;
     弃权票:18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428,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票:946,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票:18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164,248,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10%;
     反对票:1,145,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25%;
     弃权票:9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
                             电话:+86 10 6502 8888 传真:+86 10 6502 8866
                             www.hylandslaw.com
————————————————————————————————————————
————————————————————————————————————————

    同意票:1,317,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票:1,145,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票:9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09%。
     本议案属于特别表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该项议案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164,414,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14%;
     反对票:950,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42%;
     弃权票:12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483,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票:950,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票:12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由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
                          电话:+86 10 6502 8888 传真:+86 10 6502 8866
                          www.hylandslaw.com
————————————————————————————————————————
————————————————————————————————————————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刘       鸿 ___________
                         见证律师:李      刚___________
                                 刘   雷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5 年 10 月 10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旗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