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世界: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17: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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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被提
名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次于会议召开前三天或其他合理时限内通知全体
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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