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世界: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17: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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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
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本公司称“首席执行官”)、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或其
他合理时限内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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