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17:07:3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QG/CEVIA-201-01·13-2025
                 前       言
  为规范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
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
本规则。
  本 制 度 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 首 次 发 布 。
  本制度由公司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制度起草部门:资本运营部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柴佳琛
  本制度审核人:闫维波
  本制度批准人:
  本制度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本制度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QG/CEVIA-201-01·13-2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
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
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按公司制度及其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会,以决议方式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向继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的人员进行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
务及相关工作的连续性。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
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
清单及需要移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
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
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
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的股份限售,也应继续遵守。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
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
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
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
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可以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
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
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
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
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城发环境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