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QG/CEVIA-202-01·01-2025
前 言
为规范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上市公司形象,提高公司标
准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本 制 度 于 2019 年 8 月 9 日 首 次 发 布 ,本 次 为 第 二
次修订
本制度由公司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制度起草部门:资本运营部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柴佳琛
本制度审核人:闫维波
本制度批准人:
本制度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本制度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QG/CEVIA-202-01·01-2025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管理体系,包
含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等。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本公司
对外业务宣传、形象宣传等凡涉及本公司重要财务数据、重大经
营活动和可能影响股价变化的信息,必须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保
持一致。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的编制主要依据了以下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五)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以及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
露”是指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信息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在规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告,并报送监管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
人,以及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监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是公司
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
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可授权总经理进行公
司信息披露的审核及签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必须由董事长审核签发的信息除外。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
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件,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所述的有关交易,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深交所发布的细则、指
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
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
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发布。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
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和个人不得早于公开信
息披露发布时间对外披露本公司定期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经营数据
和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者公司
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负责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除依法披露信息外,对
董事会和公司无须对外披露的信息以及会议内容和文件等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利用公司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个人,未经董事会授
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规定所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的任何信息。
本公司不以答记者问或发布新闻消息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
事项发生的当日。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深
交所上市规则》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内”、“以下”“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章 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
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全
体成员对信息披露事务承担连带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工作。
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统一
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
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本公司对外业务宣传、形象宣传等凡涉及本公司重要财务数
据、重大经营活动和可能影响股价变化的信息,必须与已公开披
露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勤勉尽
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
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
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
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已经发生或者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
当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
为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报告信息。若联络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
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管理制度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及时将职能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发生的重要信息(重大事件或举行的重大
业务活动)详细、准确地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随时应董事会秘书处要求,对职能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和解释;
(三)提供的书面报告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
签字,否则,如出现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严重
失实的后果,其责任由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承担;
(四)负有对重大信息保密的责任,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五)如遇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外出,应事先指定他人与公
司董事会秘书联系,说明情况,以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在报告本
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报告材料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子
公司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附上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中介机构对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及时提
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
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有严格的时限和要求,相关工作
人员必须抓紧时间尽快办理,不得延误。重大事件发生(或签署
重大合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到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节 信息保密和档案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
和保管。
第三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或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
应当立即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
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等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
师或接受媒体采访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
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
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股东会、董事
会等)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上
述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管理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凡是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均应当如实按期披露。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
告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交所的规定
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
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
情况报告书。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与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定期
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
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
以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
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差异较大的,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
告修正公告。
第四十四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
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第四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
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涉及本制度其他章节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的,其披露内容和程序同时适用本
制度其他章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
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
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
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
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
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或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及时向深交所提供传闻传
播的证据,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发
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
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交易所安
排的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公告
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
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登
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
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交所备
案。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对可能影响
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第二节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各部门的有关人员共
同负责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
事会秘书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
审阅;
(三)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
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
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
告披露的事项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
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审批。对于无需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临时报告事项,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公司相关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临时报告由总经理签发,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总经理应立即
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
各部门、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
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
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
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
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
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起草信息披
露文件初稿交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
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
长/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将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制作,签发公
告,如需要停牌,提前向深交所递交有关公司股票停复牌申请书;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总经理审定,审定后
由总经理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
(六)通过指定媒体对外进行公告;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
保存,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
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对可能涉及本公司商业机密而需要豁免的信息
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部门办理相关申请事宜。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
应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组织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总经理审定;总经理签
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
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
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
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登
记备案。
第三节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及附则
第六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
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反有关规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将视情节
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赔偿责任。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擅自对外披露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应承担直接责任。视造成后果的轻重,可给予批评、通报或扣发
薪资和奖金的处罚。情节恶劣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律师、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
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
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