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上报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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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重大信息内部上报制度
                              QG/CEVIA-202-01·02-2025
                  前       言
   为规范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控股公
司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披露信息,提 高 公 司 标 准 化 管 理 水 平 , 制 定 本 制 度 。
   本 制 度 于 2020 年 3 月 3 日 首 次 发 布 ,本 次 为 第 二
次修订
   本制度由公司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制度起草部门:资本运营部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柴佳琛
   本制度审核人:闫维波
   本制度批准人:
   本制度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本制度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重大信息内部上报制度
                         QG/CEVIA-202-01·02-2025
             第一章 范   围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重大信息内部上报工作的管理体系等。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的编制主要依据了以下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股票公
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
  (五)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
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报送予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以法定代表人
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在本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指定一位
信息报告员,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做好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
理及报告工作。
          第五章 管理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
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和要
求,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目的为:通过专职机构和人员搜集重大
信息,并通过专门渠道最终向董事会报告,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规范、透明运作。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发生本制
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预报和报告。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事项在以下任一
时点最先发生时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控股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时;
  (二)有关方面就该重大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
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经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
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的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
款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期完成的时间。
  (六)重大事件可能出现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情况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
展和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范围内及各控股子公司可能发生
或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向董事会
秘书预报或报告。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六)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七)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变更筹集资金投资项目;
  (九)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三)公司出现的下列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事处罚;
有权机关调查;
  (十四)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五)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变更会计政策;
  (十七)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
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
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九)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二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一)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发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二)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
营发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二十六)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
     (二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或者各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的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的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或者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十二条第(五)
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提供担保”等事项,以及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相关的同类
交易,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应该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或者各控股子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无
论金额大小,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发现上述事项发生时,
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
任人及信息报告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第一责任人和信
息报告员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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