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17:07:2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QG/CEVIA-202-01·04-2025
                 前       言
  为规范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提高公司标准化管理水平,制定
本制度。
  本 制 度 于 2019 年 8 月 9 日 首 次 发 布 , 本 次 为 第
二次修订
  本制度由公司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制度起草部门:资本运营部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柴佳琛
  本制度审核人:闫维波
  本制度批准人:
  本制度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本制度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QG/CEVIA-202-01·04-2025
            第一章 范   围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登 记 管 理 工作
的管理体系、保密制度、登记备案、责任追究等。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的编制主要依据了以下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三)《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五)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备案的内幕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
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机构。公司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
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负
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
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
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章 管理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内幕人员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一)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二)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
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三)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
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四)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
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
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五)涉及公司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编制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公积金转
增股本(10 转增 3 及以上)及重大交易事项的,公司应在内
幕信息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收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连同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并向河南证监局报备。
  (六)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
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七)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
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
以拒绝。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依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备案管理:
  (一)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方式和内容。
 (三)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外,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在上述重大事项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董事会事务负责人为其内幕信息管理的责任人。责任
人应在向公司报告内幕信息的同时,或依法向外提供年度、
季度的统计报表、会计报表等内幕信息的同时,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报送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公司应当做好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六)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
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
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
 (七)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依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责任
追究: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
《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
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以下
处分:
 公司应当及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南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
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城发环境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