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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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QG/CEVIA-201-01·12-2025
                   前       言
  为进一步完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强化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
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本 制 度 于 2024 年           月   日首次发布
  本制度由公司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资本运营部起草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柴佳琛
  本制度审核人:闫维波
  本制度批准人:
  本制度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本制度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QG/CEVIA-201-01·12-20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
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独立
对审议事项进行研讨、判断并形成书面意见,维护公司及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职责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原则上应当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
本条款限制。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
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
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
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
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包括并不限于会议召开
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作。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
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会议内容及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违规披露需依法担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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