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17: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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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QG/CEVIA-201-01·08-2025
                 前   言
  为规范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
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
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 规 则 于 2019 年 8 月 9 日 首 次 发 布 , 本 次 为 第
三次修订
  本规则由公司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则由资本运营部起草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柴佳琛
  本规则审核人:闫维波
  本规则批准人:
  本规则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本规则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QG/CEVIA-201-01·08-20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本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称经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
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
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
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
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
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本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
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
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
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负责
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
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
性的董事、经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
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人才市场以及其它渠道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经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
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的
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
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7 日
(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特殊紧急事项可视紧急
程度直接发出召开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提案。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
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
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
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
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
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临
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
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全
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提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
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
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
况等。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
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处保
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
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
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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