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QG/CEVIA-201-01·09-2025
前 言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城发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城发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 规 则 于 2019 年 8 月 9 日 首 次 发 布 , 本 次 为 第
三次修订
本规则由公司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则由资本运营部起草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柴佳琛
本规则审核人:闫维波
本规则批准人:
本规则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本规则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QG/CEVIA-201-01·09-20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城发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
效监督和风险管理,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城发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
决定设立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
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
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
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
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
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
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
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
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或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时,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或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的主
任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或没
有会计专业人士的主任委员以前,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
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
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审定总经理办公会提交的有关风险管理的重大事
项;
(六)审定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
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内部审计部门对委员会负责,向委员会报告
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应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委
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
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
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
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
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
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以现场会议召开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以其他方式召
开的,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
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不
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但因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在确保每位委员能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
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
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
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
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
持。
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其他董
事可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
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
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
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
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
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
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
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
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
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条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
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
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
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
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
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
均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的选项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
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项,
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
如委员会会议以其他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在会议决
议上签字。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
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
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委员会决议。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
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最迟应于
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
报。
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处
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
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
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
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条 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
数。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