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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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QG/CEVIA-201-01·10-2025
                 前   言
  为建立、完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
制度,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评估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本 规 则 于 2019 年 8 月 9 日 首 次 发 布 , 本 次 为 第
三次修订
  本规则由公司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则由资本运营部起草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柴佳琛
  本规则审核人:闫维波
  本规则批准人:
  本规则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本规则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QG/CEVIA-201-01·10-20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
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评估业
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
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在委员内选举一
名独立董事,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
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
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
《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
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
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
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
处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工
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的薪酬方案
经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
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长期激励计
划经董事会通过,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
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在理由充分合理的情况下,董
事会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
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负责做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及分管工作范围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
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
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评程序: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年度述职报告并进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
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高级管
理人员上一年度的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
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
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
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前 7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特殊紧急事
项可视紧急程度直接发出召开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
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
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
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
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
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
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人员可列席会
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可以受邀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关的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
有效。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提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
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
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
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
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处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
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
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薪酬考核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在闭会期间可
以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其
他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
关资料: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财务报表;
  (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
议记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
向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做出回答。
  第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
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
素,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薪酬方案、薪酬水平等做
出评估。
  第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
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
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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