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17:07:0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QG/CEVIA-201-01·11-2025
                 前   言
  为规范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确保
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本 细 则 于 2019 年 8 月 9 日 首 次 发 布 , 本 次 为 第
二次修订
  本细则由公司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细则由资本运营部起草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柴佳琛
  本细则审核人:闫维波
  本细则批准人:
  本细则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本细则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QG/CEVIA-201-01·11-20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确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
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董事会秘书,如某一事
项需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表态时,只能以单一身份表态。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不
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公司在决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将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
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
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方可正式聘
任。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
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的。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
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
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
理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
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
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
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人
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
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参加相应的培训与考核。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
了董事长后,应尽快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
限、方式和内容发出通知;
  (二)关于董事会授权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提案,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关联性和程序性原则来决定;
  (三)需提交的提案、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
前,送达各与会者手中;
  (四)董事会秘书应制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发布信息及重
大事项;
  (二)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
请示董事长;
  (三)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
核后发布。
  第十七条   对于监管部门及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函,董
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
行审核。
  第十八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
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
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城发环境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