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17: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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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QG/CEVIA-201-01·07-2025
                 前   言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
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的专门机构。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
作,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 规 则 于 2019 年 8 月 9 日 首 次 发 布 , 本 次 为 第
三次修订
  本规则由公司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则由资本运营部起草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柴佳琛
  本规则审核人:闫维波
  本规则批准人:
  本规则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本规则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QG/CEVIA-201-01·07-20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
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
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
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
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
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
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
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
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
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负责
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决
定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战略委员会日常除应保持与经营管理层的日常沟通,及
时掌握本公司经营发展动态,对公司经营管理及客观基础环
境有清楚的认识。还应关注与公司相关行业、市场和政策等
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提出公司相关发展建议并形成书面材
料上报董事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
予配合;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
上报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及发展战略等意向、
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
上报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等资料;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
签发立项意见书,形成提案报战略委员会审议;
  (四)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的提案,
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召开并主持会议,相关提案经半
数以上委员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两
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的召开
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本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
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7 日
(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特殊紧急事项可视紧急
程度直接发出召开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提案。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
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
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
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
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
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成员可列席战
略委员会会议;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可受邀列席会议,战略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本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召集与会议提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
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
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
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做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全
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提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
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
略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
况等。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
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处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
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
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议
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    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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