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药业: 融资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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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第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
序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
序审批。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由财务部门拟定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借款额度),按权限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在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每笔具体借款。
  第六条 未在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公司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按照单笔借款额度审批权限审批:
  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总裁)或总经理(总裁)
办公会决定;
  单笔借款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
资产 30%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单笔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之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金额,应累计计算,
适用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的批准借
款的机构在批准借款的同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定。
  第八条 董事在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条件,并
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涉及向关联人非
公开发行股票议案的,应当特别关注发行价格的合理性。
  第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
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
失。
  第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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