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对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逐项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李春荣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关于提名李剑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提
名孙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提名赵育龙先
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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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其中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黄雄先生
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提名陈建忠先生为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提名陈和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星期四)14:00 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会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
操作流程等事项。根据该通知,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星期四)14:00
召开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月 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星期四)14:00 在张家港市南丰镇兴园路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8 号)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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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9 月 25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
本次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1,209,688 股。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合法
有效。
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计 7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1,793,1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0.841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66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248,5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551,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71,551,8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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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71,551,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71,577,3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71,551,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71,551,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71,577,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
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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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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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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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曼蔺 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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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