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配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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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配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5 年度差异化权益分配(以下简称“本
次差异化权益分配”)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
购规则》
(以下简称“
《回购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国际
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配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
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配的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本
次差异化权益分配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亦不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配
事宜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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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
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配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配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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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配申请原因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 2025 年度中期分红的议案》。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部分股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剩余公司股
份数量为 144,351 股。
《公司 2025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
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144,351 股,
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应当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
除息业务申请》以及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5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以 2025 年度中期以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后
的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1 元(含税),资本
公积不转增股本。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计算依据、具体除权出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二)以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申请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
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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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2,488,481,340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
账 户 中 的 股 份 144,351 股 以 2,488,336,989 股 为 基 数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除权除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
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
发生变化,流通股股数变动为 0。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是指参与分配的股东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实际分派的
现金红利=0.21 元/股。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32.05-0.21)/(1+0)=31.84 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2,488,481,340-144,351)×0.21)÷2,488,481,340≈0.21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
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32.05-0.21)/(1+0)=31.84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32.05-0.21)-(32.05-0.21)|÷(32.05-0.21)=0.00%<1%
因此,以本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9 月 22 日收盘价格为 32.05 元)
计算,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影响
较小。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
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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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价影响较小,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配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回
购规则》、《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