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00: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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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保证信息披露合规性和公平性的基础上,以积极、
认真、专业的态度回应投资者关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
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不得出现以下
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三)各类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
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
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
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
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至少一
名独立董事应当参加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
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
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
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
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
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
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和
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明
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执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
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公司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
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中泰证发字〔2024〕108 号)同
时废止。
  附件:1.调研承诺书
附件 1
               调研承诺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
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
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
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
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
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 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日期: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来访单位
 人员姓名、职务
       时间
       地点
 公司接待人员
   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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