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0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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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暂缓与豁免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暂缓与豁免规定》《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暂缓与豁免规定》《股票上市规
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第二章 适用条件与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
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
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
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
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相关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
豁免条件的应披露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分
支机构及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并提供相关暂缓、豁免申请材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根据规定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
行审核后,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经公司决定拟披露信息系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
登记以下事项: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
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
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应确保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豁
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
易。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
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若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
的,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暂缓与豁免规定》《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办理。如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项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中泰证发
字〔2021〕10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保密承诺书(模板)
附件 1
           保密承诺书(模板)
  本人作为   暂缓披露信息(简要描述信息内容)/□豁免披露信息
(简要描述信息内容)的知情人,已知悉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本人特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关于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的相关规定,
在相关暂缓披露信息和(或)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本人将对相关
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本人不
会因获悉该等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所发行股票交易价格。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 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登记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方式
   暂缓或者豁免所涉文件类型
   暂缓或者豁免的信息类型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是 □否
         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 □否
       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注:该表格可结合监管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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