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09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天水众兴菌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
议<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相关内容详见 2025 年 09 月 26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 2025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组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
证件、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或聘任合同、在公司或子公司担
任的职务等相关信息。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慎核查,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列入公司 2025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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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