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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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完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和其
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
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数,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
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数集中
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法和程序,
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
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提名人应当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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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
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
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可以
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的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进行差额
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
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当选人数不
能超过章程规定的各自应选人数。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选举投票方式:
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积投票最高限额。
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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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
以股东会的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
人选。
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四条 根据董事获得的投票权数多少确定当选董事,获得投票权数多的
优先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指非累积票数)的 1/2。
第十五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
多少排序,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
其中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
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
开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
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东
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
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予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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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说明。
第十八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会
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度。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在
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中的有关内容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不符,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为
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的“超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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