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指引》《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管理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
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
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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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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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部门
或分、子公司等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
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
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等应当签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
诺函》(附件三)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的内
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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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各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分、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
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管理规定》和本制度
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或者出现本规则第七条情形,未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
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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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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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部门/分、子公司
申请时间
及人员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方式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国家秘密
暂缓或豁免的类型
□商业秘密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文件类型
□临时报告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暂缓或豁免的信息类型
□定期报告中客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额外登记事项
是否已填报内幕知情人登记表 □是 □否□否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是 □否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若披露对公司或他人可能的影响
申请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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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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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所在单位与 身份证号码/
序 知情人姓 所在单位/ 职务/ 内幕信息所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 登记人
上市公司的 统一社会信用
号 名/名称 部门 岗位 处阶段 时间 (注 2) (注 3) 时间 (注 4)
关系(注 1) 代码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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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作为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内容;
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
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
表》 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