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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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万德斯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管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
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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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离任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
并计算。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证券账
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
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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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内和任期届满后
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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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应当提前 2 个交易日、
计划减持公司股份应当提前 17 个交易日填写《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
(附件一),
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计划增
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前 2 个交易日填写《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
(附件一),并提
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后,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买卖公司股
票问询函的确认函》(附件二)的形式给出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并提示相关
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董事会秘书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
要求由董事长进行审核确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及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减持情形
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当日,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附件三)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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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申报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附件三)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若未及时报告的,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时间内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其他规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为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行为的责任追究主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
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会将对相关人员的所得收益予以没
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内部处分或交由有关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
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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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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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股票(股票代码:688178)交易。具体情
况如下,请董事会办公室予以确认。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号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身份(可多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请选择以下具体关系):
□配偶 □父母 □子女 □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事由
拟交易方向 □买入 □卖出
拟交易时间区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拟交易数量(股) 股
拟交易价格区间 元/股—— 元/股
拟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其他
本人已知悉《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
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交易期间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
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本问询函送达董事会办公室时间,应符合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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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
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函确认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
证券的情形,将另行书面通知您,届时请终止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
□不同意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办公室各执壹份。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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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本人于近期进行了公司股票的交易,该交易进行前已获得公司《买卖公司股
票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 )的批准。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交易的具
体情况申报如下并保证以下买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号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身份(可多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请选择以下具体关系):
□配偶 □父母 □子女 □其他(请注明)
交易事由
交易方向 □买入 □卖出
交易时间 年 月 日
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其他
本次交易详情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本次变动数量(股) 成 交 均 价
(股) (股)
(元/股)
数量 数量 数量
注:请务必于买卖后当日内将此申报表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申报人签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