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
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
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
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不限于
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
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
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及评价要素,
并通知公司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
文件内容;
  (三)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师事务所
的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
部;
  (四)公司财务部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审查评价,形
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五)审计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交的应聘文
件进行评价。审议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选聘事项,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七)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
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调查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
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
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五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      解聘、改聘、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事先告知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同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
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规定履
行改聘程序。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二十条 如果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发生前一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
程序。除第十九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会计
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
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
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
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
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
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
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
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
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
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