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老凤祥 股票代码:600612 编号:临 2025-045
老凤祥 B 900905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项日常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无其他附加条件,有利老凤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发亚太区域高端奢侈品市场,整合公司中
高端及定制产品资源和业务,提升公司高端产品投资运营管理能力。不会影响公
司独立性,不会导致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 经评估,预计 2025 年、以及 2025 年至 2027 年三年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不
超过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 年 3
月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
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在协议期限内每年的采购商品等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2025 年 3 月修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日常关联交
易事项,按照预计的金额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履行相应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
? 本项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当期财务状况无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开拓国际市场、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公司拟通过下属控股子公司老凤祥香
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凤祥香港公司”或“LFXHK”)投资认购 Maybach Luxury
Asia Pacific Co. Limited,(迈巴赫奢侈品亚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巴赫奢侈
品亚太”或“MAP”)20%股权。LFXHK 希望参与 MAP 的业务发展,在《股
权投资协议》签署日,MAP 与 LFXHK 的关联公司上海老凤祥臻品商贸有限公
司(目前工商初步核名为“上海老凤祥臻品商贸有限公司”,尚在注册成立中,
最终以工商注册备案登记为准)签署《品牌代理协议》,就日后 MAP 在品牌代
理业务方面达成战略合作。
有关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拟投资
迈巴赫奢侈品亚太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公司以及老凤祥香港公司与 MAP 以及其现有股东不构成关联关系,根据公
司的管理安排,LFXHK 投资 MAP 后,将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军女士
担任 MAP 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MAP 与上海老
凤祥臻品商贸有限公司签署《品牌代理协议》及商品采购事项等事项将构成关联
交易。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全体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委员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审计委员会会
议审议完成后,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董事李军女士回避表决。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2025 年 3 月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项日常关联交易
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协议期限内每年的采购商品等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2025 年 3 月修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日常关联交易事
项,按照预计的金额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本项日常关联交易发生前,公司没有发生与迈巴赫奢侈品亚太有限公司日常
关联交易。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币种:美元
本年年初
本次预计金
本次预 至披露日
占同类 上年实 占同类 额与上年实
关联交 计金额 与关联人
关联人 业务比 际发生 业务比 际发生金额
易类别 (2025 累计已发
例(%) 金额 例(%) 差异较大的
年度) 生的交易
原因
金额
迈巴赫
奢侈品
向关联
亚太有 100 100% 0 0 0 新增业务
人购买
限公司
商品
(MAP)
小计 100 100% 0 0 0
《品牌代理协议》约定如下:
年至 2034 年 12 月 31 日,且后续应根据延期期限续期,除非依照本协议的规定
提前终止。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协议后续可一次或多次延期,每次延期的年数为
八年(“延期期限”),或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其他时限。
货量应不低于 200 万美元。自 2027 年开始,每季度订货量应不低于 200 万美元。
经评估,预计 2025 年、以及 2025 年至 2027 年三年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
过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
并制定适用于下一年度的预期采购计划,其中应注明:(i)拟购买的迈巴赫奢侈品
的类别、项目和数量,以及代理价格;(ii)最低购买量;以及(iii)代理商在
以往销售数据、市场动态、库存、合理财务预测和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的基础上
需要遵守的任何其他细节(“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的具体明细将以每个月具
体采购订单来确定。
协议、安排或谅解(合称“关联交易”),在根据适用法律、老凤祥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以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性文件取得所需
全部内部批准(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董事会决议)之前,不得订立、修改、续展或
放弃。
二、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间根据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条例》(“公司条例”)注册成立之私人股份有限
公司,商业登记号码为 77683308。最新商业登记证(号码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MAYBACH Icons of Luxury GmbH 5,100 51%
Eifel Equity Limited 2,000 20%
Maysia Commerce HK Limited
迈亚商贸香港有限公司
Halcyon Hong Kong Limited
赫興香港有限公司
总计 10,000 100%
(1)MAYBACH Icons of Luxury GmbH:一家依照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
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地址位于 Kiefernweg 11, 56729 Baar, Germany;
(2)Eifel Equity Limited:一家依照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地址为 OMC Chambers, Wickhams Cay 1,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股东为邱芬(Qiu Fen)持股比例为 100%。
(3)根据 Maysia Commerce HK Limited(迈亚商贸香港有限公司)之存档
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8 日的《法团成立表格》,Maysia Commerce HK Limited(邁
亚商貿香港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其发行股本为港币
(4)根据 Halcyon Hong Kong Limited (赫興香港有限公司)之存档日期为
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其发行股本为港币 10,000 元,
创办成员为赵冬梅(Zhao Dongmei),持股比例为 100%。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
老凤祥香港有限公司
Lao Feng Xiang Hong Kong Co., Limited
Maysia Commerce HK Limited
迈亚商贸香港有限公司
Halcyon Hong Kong Limited
赫興香港有限公司
总计 10,000 100%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以及老凤祥香港公司与 MAP 以及其现有股东不构成关联关系,根据公
司的管理安排,LFXHK 投资 MAP 后,将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军女士
担任 MAP 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的规定,
MAP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三)公司委托国浩律师(香港)事务所对 MAP 进行尽职调查,同时委托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 MAP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估值。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迈巴赫奢侈品亚太有限公司(MAP)与上海老凤祥臻品商贸有限公司签订
品牌代理协议(“品牌代理协议”),该协议项下迈巴赫奢侈品亚太有限公司(MAP)
应向上海老凤祥臻品商贸有限公司授予销售、推广、经销迈巴赫奢侈品的权利,
以及在该等经销活动中使用迈巴赫标志的权利。该等经销权利在亚太地区(上海
地区除外)非独家,在上海地区独家。
协议有效期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 2031 年 12 月 31 日,且自动续期三(3)
年至 2034 年 12 月 31 日,且后续应根据延期期限续期,除非依照本协议的规定
提前终止。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协议后续可一次或多次延期,每次延期的年数为
八年(“延期期限”),或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其他时限。
有关《品牌代理协议》的主要条款请详见本公告附件。
四、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审计委员同意本次签订《品牌代理协议》关
联交易事项,以及 2025 年度上海老凤祥臻品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代理商向 MAP
采购其商品交易金额及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在协议期限内,每年的该项关联交易事项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
规则》
年 3 月修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按照预计的
金额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五、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与 MAP 签订《品牌代理协议》,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形成国
内与境外市场双循环发展战略布局,提升公司品牌的国际知名度。通过与邁巴赫
奢侈品亚太的合作,整合公司中高端及定制产品资源和业务,提升公司高端产品
投资运营管理能力,丰富公司产品体系,助力公司不断做强主业、做优品牌。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产
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品牌代理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一、协议各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赢、诚信合作的原则,拟针对迈巴赫奢侈品在授权区域的
销售、推广和经销展开合作,经友好协商,就授权方授权代理商在授权区域内代理销售迈巴
赫奢侈品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本协议。
二、协议中有关定义术语
在亚太地区(定义如下文)目前唯一的迈巴赫奢侈品(定义如下文)的代理商,依法有权在
授权区域(定义如下文)内授权其他人士销售、推广、经销迈巴赫奢侈品;
指商标及其对应标识,可不时修订的,在授权区域中被授权给代理商用于迈巴赫奢侈
品的经销、营销、商品化、广告、促销及销售。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i)附表 C 所载的
于本协议签署日品牌方(定义如下文)持有的迈巴赫商标;(ii)关键迈巴赫商标(定义见
双方和其他相关方签署的《投资和股东协议》);(iii)“迈巴赫”、“Maybach”和“Maybach
Icons of Luxury”的商号;(iv)本协议内授权方不时授予代理商的新增授权(定义如下)
项下商品所涉及的商标和标识。
指 MIOL(指 MAYBACH Icons of Luxury GmbH,迈巴赫奢侈品有限公司)经正式授权有
权合法生产和/或销售的所有带有迈巴赫标志的奢侈消费类商品,包括在本协议内授权方不
时授予代理商的新增授权(定义如下)所涉商品(于本协议签署日,商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附表 A 所列)。所有迈巴赫奢侈品必须从 MIOL 采购。
指(i)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行政区域,在该区域内,代理商享有迈巴赫奢侈品的独
家经销权(“独家区域”);(ii) 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行政区域的亚太地区,在
该等区域内,代理商享有非独家经销权,授权方保留根据其商业利益合理需要直接或通过第
三方开展业务的权利(“非独家区域”,与独家区域统称“授权区域”)。
三、授权方的陈述与保证
权利,权利期限应至少覆盖且不短于本协议期限;(y)在亚太地区进行前述销售、推广、
经销活动中使用迈巴赫标志的权利,权利期限应至少覆盖且不短于本协议期限;及(z)该
等权利有关协议中不包含任何合理预期可能损害本协议有效性、可执行性或持续性的限制或
终止约定。
得(x)在亚太地区销售、推广并经销带有迈巴赫标志产品的权利,权利期限应至少覆盖且
不短于本协议期限;(y)在亚太地区进行前述销售、推广、经销活动中使用迈巴赫标志的
权利,权利期限应至少覆盖且不短于本协议期限;及(z)该等权利有关协议中不包含任何
合理预期可能损害本协议有效性、可执行性或持续性的限制或终止约定。
止在亚太地区任何适用司法管辖区内进口、营销、销售或分销任何迈巴赫奢侈品或相关服务;
或 (ii) 导致迈巴赫标志的公允市场价值出现重大减损,或导致迈巴赫标志被完全或部分排
除在亚太地区任何市场之外的任何限制。
质量控制程序,并符合授权区域内或其中任何区域在制造、包装、进口、出口、销售、广告、
营销及零售等所有方面有效适用的所有法律。但代理商承担迈巴赫奢侈品在销售地为满足前
述法律要求进行检测所需的样品和测试费用。
他文件、纸质资料、文件和材料,在所有方面均应符合授权区域或其中任何区域有效适用的
所有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广告、营销、反不正当竞争等所
有方面,并且不得在任何程度上侵犯或导致代理商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
四、代理商委任及授权
家区域内作为独家代理商(b)在非独家区域内作为非独家总代理商,代理商同意接受该等
委任。
在授权区域内,代理商有权:
(i)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开展迈巴赫奢侈品的销售、进出口、市场营销及客户
管理业务,且所有销售点应从授权方指定家具供应商处采购家具;
(ii)在每个销售点展示相关店铺招牌;
(iii)在营销、推广及销售迈巴赫奢侈品过程中使用迈巴赫商标,使用场所包括但不
限于授权销售点;
(iv)提供售后服务,基于本协议第 8.2 条;
(v)经营业务并根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开展业务、履行协议所需的其他方面权利;
(vi)利用其现有的经销网络进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经销、销售、推广、售后服务和
其他活动;以及
(vii)授权其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现有二级经销商行使代理商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
务,但前提是获得授权方审批同意。如果该等二级经销商符合授权方制定的普遍适用,事先
披露给代理商的经销商选择标准,授权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
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已在独家区域内销售特定品类的迈巴赫奢侈品,并经代理商确认
的奔驰经销商和现有眼镜授权经销商(如协议附表 D 所列,“现有经销商”)以外,在本协
议期限内,授权方不得在独家区域委任其他任何人士作为代理商或经销商销售迈巴赫奢侈品,
或以任何形式授权任何人士向独家区域内销售迈巴赫奢侈品。授权方本人或其关联方亦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独家区域内的客户销售迈巴赫奢侈品。授权方应促使和确保其他经销商/授权
商不会将迈巴赫奢侈品销售至独家区域。授权方应确保其或其关联方签订的任何经销合同均
包含禁止该等合同相对方将迈巴赫奢侈品销售至独家区域的条款。
未免疑义,授权方应促使并确保该等现有经销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代理商销售或可
能销售的任何迈巴赫奢侈品无偿或以低于中国市场零售价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消费者或其他
第三方。
在本协议内,如授权方自品牌方、MIOL、及或其关联公司不时取得就新增产品类目之
合法、有效且可执行之正式授权,授权方应立即向代理商发出书面通知,并基于该等授权授
予代理商与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条件(除授权期限外)一致的授权(“新增授权”),包括但
不限于就新增授权所涉迈巴赫奢侈品进行销售、进出口、市场营销、售后服务、客户管理等,
并许可代理商使用新增授权所涉迈巴赫标志(如有)。新增授权的授权期限应与授权方取得
的授权期限一致。
代理商应遵守本协议所授予的权利范围及下文指定的授权区域。未经授权方事先书面
同意,代理商不得开展与迈巴赫奢侈品相关的、超出上述权利范围(例如开设迈巴赫奢侈品
线上店铺,或通过电商平台、电视频道销售迈巴赫奢侈品,该等渠道的合作应由双方另行协
商)或超出授权区域的经营活动。
五、产品采购
在协议期限内,至少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天之前 30 个工作日,双方应讨论并制定适用于
下一年度的预期采购计划,其中应注明:(i)拟购买的迈巴赫奢侈品的类别、项目和数量,
以及代理价格;(ii)最低购买量;以及(iii)代理商在以往销售数据、市场动态、库存、
合理财务预测和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的基础上需要遵守的任何其他细节(“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的具体明细将以每个月具体采购订单来确定。
代理商可于产品运抵代理商指定地点并完成卸货后的十四(14)个日历日内,就产品
款式、尺寸、数量及外观进行抽检,并通知授权方任何不符,包括但不限于短缺、溢装、款
式错误、尺寸偏差或表面瑕疵(“瑕疵产品”)。授权方应重新安排瑕疵产品的包装、发送
及运输,并在代理商届时指定的期限内将该等产品送达代理商指定地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
用和成本均由授权方承担。
尽管有前述约定,在每一产品向代理商交货后的三(3)年内,产品出售给消费者后,
若发现存在产品缺陷(无论代理商是否可检查或检验),授权方应承担相应售后责任,即,
代理商有权在前述任何时间以客户之名义退换该等产品。授权方应重新安排退换产品的包装、
发送及运输,并在代理商届时指定的期限内将该等产品送达代理商指定地点,由此产生的一
切费用和成本均由授权方承担。若因任何原因(如缺货或无货),授权方无法满足代理商的
换货请求,授权方应退还该等退换产品的款项。授权方还应赔偿代理商在产品退换过程中遭
受的任何损失。
协议条款 4.5.4 双方同意,付款方式应原则上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a) 订单经授权方确认后,代理商应支付相当于订单金额的 50%作为预付款,授权方收
到预付款后开始备货;
(b) 备货完成后,由授权方通知代理商。代理商应在收到授权方通知后支付订单金额的
协议 4.7 滞销品不接受退回,不允许折扣销售,但授权方应尽最大努力促使并确保在
全球范围内换货或者其他渠道消化。亲友销售等其他滞销品处理方案由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约
定。
标。
年度内每半年的订货量应不低于两百万(2,000,000)美元。自 2027 年开始,每季度订货量
应不低于两百万(2,000,000)美元。为确保代理商能够满足最低采购量,授权方有义务保
证相应年度的供货量,根据代理商的采购订单要求提供相应的产品。
视为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并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代理商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归因于以下情形的,则该未达标情形不应被视为违约:(i)因授权方原因,例如授权方调
整或拒绝代理商的采购订单申请、延迟交货、供货数量不足等;(ii)因不可抗力。
动的金额。
球美金零售价(“吊牌价”)的一定折扣比例,该价格不包含所有适用税费,除非双方另行
签署书面协议进行调整。
式。
六、市场营销与品牌发展
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需投入的资源,需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授权方应根据战略重要性及业
绩评估结果,以费用补贴、促销商品、广告资源或公关资源的形式,向代理商提供品牌支持。
使用与授权方许可的迈巴赫标志相关的知识产权。
授权方的官方品牌使用指引或手册,并且代理商应留存完整的使用记录。授权方保留在向代
理商发出事先书面通知后,对代理商品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查的权利,如发现不符合约定
或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时,授权方有权要求代理商立即整改、移除或停止使用,相关费用由
代理商承担。
七、定价
情况适时调整定价和策略。代理商对授权区域内销售点销售的产品的零售价格拥有全权定价
权,但原则上不得低于授权方官方网站显示的美元统一零售价。
士(包括授权方未来可能成立的任何子公司)提供的经销价格,在授权区域内应始终是最优
惠的价格。如果授权方违反本条规定,代理商有权要求将经销价格调整为授权区域内适用于
该等其他分销商的最为优惠的采购价格。
授权方保证且有义务确保在任何时间,每件迈巴赫奢侈品在考虑任何折扣、回扣、促
销或其他降价后的最终零售价(“最终零售价”)应在授权区域内同一国家或地区内的所有
经销商的销售渠道(包括线上或线下渠道)保持完全相同。
授权方保证产品在任何时间的最终零售价在全球范围内基本一致。尽管有上述规定,
代理商和/或品牌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货币汇率、当地税收、关税和适用于该国家或地区的其
他法定税费等因素,对每个国家或地区的零售价格进行调整。就本条而言,“基本一致”是
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零售价格的任何差异应限于由本条款上述列举的原因引起的差异,
不得由随意定价或歧视性定价引起。
尽管有前述约定,双方可协商在中国市场确定更高的最终零售价,但最终零售价不能
低于吊牌价。
八、知识产权与品牌保护
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及未注册的商标、商业标识、产品设计、包装、广告素材、
图文资料、宣传语、商业秘密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
让、不可再授权的、地域受限的使用权。未经授权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或第三方合作中。
或其他强制手段进行维权,代理商应提供充分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交侵权线索、提供证据
资料、参与现场调查或公证取证等, 但授权方应承担代理商配合维权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侵害,代理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授权方仅在实际遭受可直接证明的损失并已做出合理
努力降低损失后,方可向代理商索取损害赔偿。
正常使用,授权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代理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但不限于商标、标识、促销内容、产品包装等,并在授权方要求下,于本协议终止后六(6)
个月内清退、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物料。但若本协议因授权方原因而终止或提前终止,
代理商履行前述义务的费用将由授权方承担。
但授权方应尽力降低该等核查对代理商产生的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影响代理商正常经
营)。
九、期限、续约与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 2031 年 12 月 31 日,且自动续期三(3)年至 2034
年 12 月 31 日,且后续应根据延期期限续期,除非依照本协议的规定提前终止。双方确认并
同意,本协议后续可一次或多次延期,每次延期的年数为八年(“延期期限”),或双方共
同协商确定的其他时限。
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至少六(6)个月,双方应就本协议的续签意向进行磋商,如果授
权方从其上游取得/续期迈巴赫标志使用权和迈巴赫奢侈品经销权,除非经代理商明确书面
通知不进行续签,本协议应自届满日开始自动续期八年(或双方届时协商确定的其他期限)。
本协议期限届满或因任何原因终止后,若授权方拟向任何第三方就本协议项下相同或实质相
似的授权进行新的授权,代理商在双方合作顺利的前提下,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授权方
签订授权协议。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且不影响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或主张赔偿的权利。
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保留本协议终止前,终止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
原有权利:
十、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首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协商之日起,协
商期限为三十(30)个自然日;如果双方在一方收到另一方提出协商请求后三十 (30) 天内
(或双方书面同意的延长期限)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香港国
际仲裁中心(HKIAC),并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解决。通过仲裁最终解决任何争议可以包括仲裁员认为公正和公平的任何救济或救济,
包括适用的国家或地方法规所规定的任何救济。仲裁结束后,仲裁员应出具书面决定,列明
仲裁员裁决或决定所依据的基本认定和结论。
律费用,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均由败诉方承担;如双方各方均有过错或责任,则按各自责任
比例承担相应费用。
辖并依其解释(不含其法律冲突规则)。为避免歧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
其他法域的法律将不适用于本协议。
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