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油: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2025年A股中期股息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09 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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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38           证券简称:中国海油         公告编号:2025-028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6661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0/16     -     2025/10/17    2025/10/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 年 6 月 5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 2025 年中期股息派发方案的议案。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本公司港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不适用本公告。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派发 2025 年中期股息每股 0.73 港元(含税)。股息以港元计值和宣派,
其中 A 股股息将以人民币支付,折算汇率以董事会宣派股息之日前一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港元对人民币中间价平均值 1 港元折合人民币 0.91249 元计算,金额为每股人民币 0.66612
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五位)。
     本次 A 股中期股息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 A 股股数2,990,000,000股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6612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五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1,991,698,800.00元(含税)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0/16     -     2025/10/17    2025/10/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于股权登记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向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将于红利发放日由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发放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
     (1)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
红利时,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66612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 0.66612 元,待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9951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其股息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
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
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66612 元(含
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电话:010-84520883
特此公告。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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