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股份: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09 19: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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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第
六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7 日刊
载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内部对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结合本次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现说明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情况及意见
励对象与公司或者分、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及分、子公司任职等信息;
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具体条件。
  (2)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在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中层管
理骨干和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
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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