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润乳业: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09 18: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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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或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得为其他主体提供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
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为前述规定主体
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
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较大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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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
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每年
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
查结果。
  第九条   被担保人应当向公司提供以下基础资料用于资信状况审查:
期限等关键信息。年度担保额度预计尚未签订具体借款合同的除外;
担保财产的情况、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第十条   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
为其提供担保:
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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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有关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
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
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
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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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对象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
保份额,并明确约定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单独的,与其他担保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证券投资部、内
部审计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单位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财务管理部
  (二)证券投资部
  (三)内部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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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汇报;
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
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
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
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十三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
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未履行
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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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
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发生违规担
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
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
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
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向其追究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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