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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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
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保护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实现股东利益和公司价值整体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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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公司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从事证券服务业及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资本市场相关媒体,以及其
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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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通过公
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网络设施等平台,采取以
下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一)信息披露
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公众提供平等的机会以获取公司信息,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
若发生变更及时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前述联系渠道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三)网络沟通渠道
公司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法定信息披露资料及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供
投资者查阅或下载。
公司应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
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及股
东关系的交流活动。
(四)现场调研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并为其提供便利。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相关身份资料,并要求与
其签署承诺书。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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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五)股东会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及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等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六)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可视情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
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
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露重大事件;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的情形。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召开前发布
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
活动主题等,并于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相关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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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原则上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七)路演及反向路演活动
公司可在推介经营业绩、实施融资计划等重大资本运作,或公司认为必要
的其它情况下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如公司重点项目有新进展、新技术时,可在适当时机安排反向路演活动,
邀请投资者考察项目公司,并与管理层进行交流。
(八)财经媒体宣传与访谈
财经媒体采访原则上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统一对接安排,受访人员应严格遵
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有关规定,访谈内容应坚持审慎、客观和准确的原则,不
夸大其词,不误导投资者,不得谈论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它股价敏
感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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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负责人,负责审批重大投资者
关系活动计划,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
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主要承担以
下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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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接待活动实行预约登记制,公司证券投资部收到预约
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予以组织实施。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
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对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的相关机构及个人应当将基于交流沟通形
成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
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
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相关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
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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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录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姓名、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
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
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依法监督
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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