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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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
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
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行年度报告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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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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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
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因国家法律
法规等修订而与其发生抵触时,按国家最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必要时修订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本办法有关的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