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纸业: 诉讼结果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09 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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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2025-042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法律监督再审终审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该案被申诉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
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涉案的金额:本案中,本诉涉案金额为 2900 万元及相关利息,反诉
涉案金额为 935 万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民事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
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
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宁林场)收到再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民事判决书(2025)闽民再 252 号,南平市建阳区世
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丰木业)与泰宁林场林业承包纠纷一案由福建高院
裁定提审,现已审理终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民事监督案件背景情况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宁林场与世丰木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前后历经三
级法院五轮审理。第一轮审理,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宁法院”)
判决泰宁林场胜诉,世丰木业不服一审判决并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三明中院”)提起上诉;第二轮审理,三明中院裁定驳回重审;第三轮重审,
泰宁法院重审一审判决泰宁林场败诉,泰宁林场不服并向三明中院提起上诉;第
四轮审理,三明中院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终审判决泰宁林场胜诉,世丰木业不服
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第五轮审理,2019 年 12 月 23 日福建高院驳回世丰木业
的再审申请,案件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受理通知书,世丰木业因不服判决提起法律监督程序,2020 年 5 月 26 日,世丰
木业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撤回监督申请,三明市检决定终结审查;2021 年 4 月,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2025-042
泰宁林场收到三明市检受理通知书,世丰木业因不服判决第二次提起法律监督,
世丰木业在 2020 年 5 月的申请监督书的基础上增加申请检察院对原始账册进行
调取核对的要求。
   以上有关本合同纠纷案诉讼背景及相关进展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2015 年 11 月 5 日、2017 年 2 月 6 日、2017 年 2 月 22 日、2017 年 8
月 4 日、2018 年 8 月 15 日、2019 年 4 月 26 日、2019 年 9 月 27 日、2019 年 12
月 24 日、2020 年 2 月 29 日、2020 年 5 月 27 日、2021 年 4 月 13 日,分别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5-074、临 2015-076、临 2017-003、临 2017-008、临 2017-055、
临 2018-046、临 2019-038、临 2019-080、临 2019-103、临 2020-016、临 2020-035、
临 2021-012)。
   二、本次民事监督立案再审的基本情况
并出具了调查材料。
查。
明:世丰木业与泰宁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民事监督一案,福建省检经审查
已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向福建高院提出抗诉。
及(2025)闽民再 252 号《民事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载明:本案由福建高院
提审(再审)。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30)。
   三、本次民事判决结果(终审)
   近日,泰宁林场收到再审法院福建高院民事判决书((2025)闽民再 252 号),
法院就泰宁林场与世丰木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如下: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 0429 民初 700 号民事判决;
司于 2003 年 8 月 16 日签订的《承包青杉林场林木资产经营合同》;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2025-042
公司承包费 3834486.90 元及利息 394854.31 元(利息截止 2018 年 7 月 31 日,
按年利率 4.35%计算;尚欠承包费已扣除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应支
付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幼林管护费及水电费 134280 元);
司 250174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186800 元,由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
负担 170685 元,由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6115 元;反诉案件
受理费 70113 元,依法减半收取 35056.50 元,由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
公司负担 17952 元,由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17104.5 元。
鉴定费 41000 元,由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30000 元,由福
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1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15228 元,由
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49784 元,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
有限公司负担 65444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民事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民事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六、风险提示及其他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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