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公告编号:2025-053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0/15 - 2025/10/16 2025/10/1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9 月 15 日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
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5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
审 计 ), 2025 年 上 半 年 , 公 司 合 并 报 表 实 现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日,母公司可供股东现金分配的利润为 3,052,432,512.40 元,公司 2025 年半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红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A 股股份不
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每 10 股派发不超过 0.50 元(含税)。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总股本 4,716,787,742.00 股为基数,扣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持有的 2,216,900.00 股计算,本次派发现金红利不超过 235,728,542.10
元(含税),占 2025 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35.16%。
如在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及股份注销等
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拟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
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
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派发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
红利)÷A 股总股本=(4,714,570,842 股×0.05 元)÷4,716,787,742 股≈0.05
元
虚拟分派的公司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5 元)÷(1+0)=前收盘价
格-0.0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0/15 - 2025/10/16 2025/10/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双维投
资有限公司、云南华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位股东的普通证券账户持股部分的现
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
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
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计算后自行缴纳,公
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税前人民币 0.0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公司根据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存在 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4)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
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对于香港投
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
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
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存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1-63577113
特此公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