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业股份: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制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08 17: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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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第六条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
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
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
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
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交流电子邮箱并对外公
告,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
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
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
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
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
进行互动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
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
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
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
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
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
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
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
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
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
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
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
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
复。
 第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
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至公司现场进行调
研。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
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现场调研应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
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调研机构及个人现场调研结束后,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
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
度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日常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进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录投资者关系活动情况。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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