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九月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本独立财务顾问”)接
受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泰”、“上市公司”或“公
司”)委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
务顾问,就该事项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意见,并制作本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和要
求,以及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经过审慎调查,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
尽责的态度,就本次交易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上市公司相关的申报和披露文件
进行审慎核查后出具的,旨在就本次交易行为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上
市公司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
提供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各方当事人均全面和及时履行本次交
易相关协议和声明或承诺的基础上出具。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
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
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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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
查阅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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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五节 交易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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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威尔泰、公司、上市公司 指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
本核查意见 指
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
重组报告书 指
告书》
紫江集团、业绩承诺方 指 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曾名“上海紫江(集团)公司”
紫竹高新 指 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
紫燕机械 指 上海紫燕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紫江新材、标的公司、标
指 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
长江晨道 指 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德新能源 指 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惠友创嘉 指 深圳市惠友创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蕉城上汽 指 宁德蕉城上汽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军民融合 指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标的资产、拟购买资产 指 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紫江新材 51.00%股份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 威尔泰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紫江企业等交易对方购买其所合计持
指
次重大资产购买 有的紫江新材 51.00%股份
紫江企业、长江晨道、宁德新能源、惠友创嘉、蕉城上汽、军民融
合及自然人贺爱忠、王虹、郭峰、秦正余、高军、沈均平、倪叶、
交易对方 指
应自成、邬碧海、徐典国、武永辉、邵旭臻、刘宁、邱翠姣、龚
平、陈涛、何治中、胡桂文、顾瑛、陈玮、张卫、高贤、谢锋峰
标的资产 指 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紫江新材 51.00%股份
过渡期 指 本次交易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止的期间
审计基准日 指 2025 年 3 月 31 日
评估基准日 指 2025 年 3 月 31 日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交付标的资产的日期,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交割日 指
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移至上市公司
报告期、最近两年及一期 指 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 1-3 月
《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众环审字
《审计报告》 指
(2025)3600271 号)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收购上海紫江新材
《资产评估报告》 指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00%股权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
目资产评估报告》(浙联评报字[2025]第 353 号)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众环阅字
《备考审阅报告》 指
(2025)3600005 号)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威尔泰与交易对方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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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泰与紫江集团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指
议》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全国股转公司、全国股转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系统、新三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 12 月 29 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
《公司法》 指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2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
《证券法》 指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财务顾问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浩律师、发行人律师、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发行见证律师、法律顾问
中审众环、审计机构、验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资机构
中联浙江、评估机构、资
指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产评估机构
元、千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
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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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一)方案概要
本次交易方案为威尔泰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紫江企业、长江晨道、宁德新能源、
惠友创嘉、蕉城上汽、军民融合及自然人贺爱忠、王虹、郭峰、秦正余、高军、沈均
平、倪叶、应自成、邬碧海、徐典国、武永辉、邵旭臻、刘宁、邱翠姣、龚平、陈涛、
何治中、胡桂文、顾瑛、陈玮、张卫、高贤、谢锋峰购买其所合计持有的紫江新材
持有紫江新材 51.00%股份,从而将紫江新材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二)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紫江企业、长江晨道、宁德新能源、惠友创嘉、蕉城上汽、
军民融合及自然人贺爱忠、王虹、郭峰、秦正余、高军、沈均平、倪叶、应自成、邬
碧海、徐典国、武永辉、邵旭臻、刘宁、邱翠姣、龚平、陈涛、何治中、胡桂文、顾
瑛、陈玮、张卫、高贤、谢锋峰。
(三)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各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紫江新材 51.00%股份。
(四)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为 2025 年 3 月 31 日,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根据中联浙
江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浙联评报字[2025]第 353 号),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对标
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评估方法
项目
A B C=B-A D=C/A -
紫江新材
根据中联浙江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标的公司全部
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为 110,000.00 万元。基准日后,标的公司实施了 2024 年度权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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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事项,向其全体股东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2,969.15 万元,并已实施完毕。扣除已派发
的前述现金红利后,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 107,030.85 万元,故紫江新 材
(五)资金来源和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并
购贷等方式筹集资金。
本次交易采用全国股转系统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实施,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由
威尔泰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分期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付款安排如下:
(1)于《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且不早于标的资产交割日(以孰晚
者为准),支付 51%交易价款,即 27,838.72 万元;
(2)于标的资产交割日起 90 日内,支付剩余 49%交易价款,即 26,747.01 万元。
若交易价款支付截止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经交易双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可变更
采用全国股转系统大宗交易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实施。若采用其他方式实施的,
交易价款仍按照上述约定支付。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实施的,交易价款由威尔泰根据
全国股转系统大宗交易规则的要求予以支付。
(六)标的资产交割
本次交易采用全国股转系统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实施标的资产的交割。但若交
易各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的全部或部分标的资产可变更采用全国股转系统大宗交易
方式或交易各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实施交割。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生效后,交易各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在标的公司决策会议上表决同意相关议案(如需)),于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
标的资产交割至威尔泰名下的各项手续,但全国股转系统、中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就标的资产交割事项的受理、审核、办理期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交易各方应
为此签署必要的协议、决议、承诺、声明等法律文件及履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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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生效后,若交易各方在办理标的资产交割时,标的公司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
牌,则标的资产的交割应当符合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交易规则。交易各方应在上述第
二款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在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资产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协议生效后,若交易各方在办理标的资产交割时,标的公司已从全国股转系统终
止挂牌的,则标的资产的交割应当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
理条例》及标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交易各方应在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
理股东名册变更或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即转移至威尔泰,标的资产对应的权利、权益和利益由威
尔泰享有,标的资产对应的义务、风险及责任由威尔泰承担。
(七)过渡期损益安排
评估基准日(即 2025 年 3 月 31 日)至标的股权交割日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自
审计、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资产对应的标的公司收益由威尔泰享有,标的
资产对应的标的公司亏损由交易对方承担,交易对方应在本次交易交割日起 20 日内以
现金方式向威尔泰补足。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的损益情况以交易各方认可的审计机构作出的审核结果为准。
(八)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根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紫江集团(以上合称“双
方”)已就业绩承诺、减值测试、补偿安排等事项做出约定。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方
案如下:
双方确认,《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项下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完成当年起的连
续三个会计年度,即 2025 年度、2026 年度、2027 年度。如本次交易未能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相应顺延。前述“实施完毕”指标的资产根据《股
份转让协议》完成交割,转移至威尔泰名下。
业绩承诺方向威尔泰承诺:紫江新材 2025 年度、2026 年度、2027 年度实现的净
利润分别不低于 6,550 万元、7,850 万元、9,58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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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确认,《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中的“净利润”均指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业绩承诺方确认,本次交易中,部分转让方系业绩承诺方控制的企业或在业绩承
诺方控制的企业中任职,故业绩承诺方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
的相关规定向威尔泰作出《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并承诺按照《业
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业绩承诺与补偿义务。《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系在双
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不存在显失公平、违反任何一方真实意思的情形。《业绩
承诺与补偿协议》双方同意受《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条款的约束。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生效后,未经威尔泰事前书面同意,业绩承诺方不得擅
自变更、撤销其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项下所做出的承诺。
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度、第二年度,若紫江新材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未
达到同期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但不少于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的 80%,则当年度不触发业绩
补偿义务;若紫江新材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少于同期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的
累积实现净利润数少于同期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的 100%,则触发业绩补偿义务。为表明
确,具体列示如下: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占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的比例
业绩承诺期
大于等于 100% 大于等于 80%但小于 100% 小于 80%
触发业绩补偿义务
双方同意,业绩承诺期内,由威尔泰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紫江新材当年度的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紫江新材实现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之间的差异情况以该专项审核报告的内容为
准。
双方同意,业绩承诺期内,若发生《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的触发业绩补偿
义务的情形,则各业绩承诺方应补偿的金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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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
润数)÷业绩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中转让方交易对价的总和
-业绩承诺方累积已补偿金额
双方确认,业绩承诺方应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履行《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项下的
业绩补偿义务。若发生触发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形,由威尔泰在关于紫江新材当年度净
利润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明确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并书
面通知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方应在收到威尔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威尔泰要
求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将业绩补偿款足额支付至威尔泰指定的银行账户。
双方同意,业绩承诺方对紫江新材在业绩承诺期的净利润情况进行逐年承诺、逐
年补偿,在当期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业绩承诺期满后,威尔泰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紫江新材
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如有),
则业绩承诺方应另行对威尔泰进行减值补偿。减值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减值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
双方确认,在计算上述期末减值额时,需考虑业绩承诺期内紫江新材增资、减资、
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双方确认,业绩承诺方应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向威尔泰支付减值补偿款。若发生触
发减值补偿义务的情形,由威尔泰在关于紫江新材的《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明确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并书面通知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方应在收到威
尔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威尔泰要求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将减值补偿款足额支付
至威尔泰指定的银行账户。
双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业绩承诺方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
偿款与减值补偿款的总额,不超过转让方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交易对价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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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若触发业绩补偿义务或减值补偿义务时,威尔泰尚未向转让方支付完
毕全部交易对价的,不影响业绩承诺方仍然按照《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业
绩补偿义务或减值补偿义务。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签署后,若《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交易对价金额发生
变化,双方同意对《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金额相应调整,具体由双
方协商确定。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
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
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
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临时)会议及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收购上海紫燕机械技术有限公
司 4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以现金方式收购紫江集团持有的紫燕机械 24%
股权、收购上海燕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紫燕机械 20%股权、
收购上海紫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紫燕机械 5%股权,其中收购
紫江集团持有的紫燕机械 24%股权对应交易作价为 2,081.06 万元。截至 2025 年 5 月
团同时系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间接控制方,因此上述资产购买的交易标的与本次交易
的标的资产构成同一或者相关资产,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需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紫燕机械 2024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本次交易标的
公司、紫燕机械的相关财务指标与交易前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
报告的相关财务指标的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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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标的公司财务数据 103,327.75 52,488.13 62,342.11
本次交易作价 54,585.73 54,585.73 -
标的公司计算指标(财务数据
与交易作价孰高)
(紫江集团所转让紫燕机械
数据与其交易作价孰高)
合计 106,959.46 56,666.79 64,617.77
上市公司财务数据 31,657.51 12,579.13 16,253.82
占比 337.86% 450.48% 397.55%
注: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取自相关主体经审计的 2024 年度财务报告,资产
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基于上述测算,本次交易触发《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一)购买、出售的
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
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
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
元人民币”的情况,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对方之一紫江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沈雯先生,根据《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紫江企业为上市公司关联法人。此外,本次交易对方中,王虹担
任紫江集团董事、郭峰担任紫江集团副董事长,紫江集团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根据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王虹、郭峰为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上市公
司未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为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
紫江新材股份,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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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紫竹高新,实际控制人仍为沈雯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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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审批包括: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实施已履行全部所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不存在其他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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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交割及过户
认函》,对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紫江新材 51.00%股份的协议转让申请予以确认;
认书》,确认本次交易中紫江新材 51.00%股份已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过户登记至上市
公司名下。据此,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完成实质交割。
二、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以现金方式支付。上市公司应在
《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且不早于标的资产交割日(以孰晚者为准),支
付 51%交易价款。于标的资产交割日起 90 日内,支付剩余 49%交易价款。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向交易对方累计支付交易款项总额的 51%,
共计 27,838.72 万元。上市公司尚需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
据此,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的首期交易价款已由上市公司在交易协
议约定的首期交易价款付款期限届满前支付完成,第二期交易价款尚待上市公司按照
协议约定在标的资产交割日起 90 日内支付。
三、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股份转让协议》,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处
理,原由标的公司享有或承担的债权债务,本次交易完成后仍由标的公司享有或承担。
四、证券发行登记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票,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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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次交易实施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
差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
不存在与已披露信息(包括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是否如实披露、相关
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是否实现、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特定主体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
间的股份减持情况是否与计划一致等)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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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交易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指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
名下之日,下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调
整的情况。
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
生调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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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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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分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与紫
江集团签署了《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前述协议的主要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目前上述协议已经生效,上市公司已完成了相关标的资产的过户事宜。本次交易各方
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正在履行相关义务,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况。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相关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
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
照相关的协议及承诺履行,无违反协议及承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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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根据《重组报告书》《股份转让协议》及《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和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本次交易尚有如下后续事项待办理:
并根据专项审计结果执行本次重组相关协议中关于过渡期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义务。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
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
性法律障碍。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九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的要求;
市公司已合法持有标的股权,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
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发生变更的情形;
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情形;
方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
的情形;
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以下无正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沈佳麟 潘沛宪 雷晨熙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