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建艺: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08 16: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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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应当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
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复
印件)等;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材料、
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
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
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
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十三条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
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
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
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该终止对其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董事会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机关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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