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建艺: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08 16: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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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开展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并符合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
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的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
者诉求,实现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
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公司投资与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在董事
会秘书的领导下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内容及沟通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
  (四)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五)与特定对象沟通;
  (六)电子邮件;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不限于以上方式。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
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
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在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
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公司应当提前披露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通知,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
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相关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对于所提供的相关
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特定对象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在特定对象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特定对象沟
通活动创造机会。公司不得在特定对象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
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
件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电子邮箱等,投资者可利用咨
询电话、电子邮箱等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电话及电子邮箱应有专人
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董事会秘书
指派投资管理与证券事务部专门人员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
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
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
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
网站(如有)刊载。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在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时,董事会秘书
和投资管理与证券事务部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
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披露前十五日内,以及自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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