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37 号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th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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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37号
致: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晶电子”)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
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及联系人等事项。
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东晶电子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晶电子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东晶电子董事会。
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1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4,085,959股,
占东晶电子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559%。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有东晶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4,048,459股,反对31,400股,弃权6,1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4,048,459股,反对31,400股,弃权6,1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4,046,459股,反对33,400股,弃权6,1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0,988,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表决,同意股份99,534,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表决,同意股份99,513,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表决,同意股份99,512,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东晶电子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东晶电子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王月鹏
邹佩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