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08 16: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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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25-67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星期二)下午 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30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30 日 9:15 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28 人,代表股份 1,058,058,2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525%。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06,231,79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5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6 人,
代 表 股 份 51,826,453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融资业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044,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4918%;反对 66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07%;弃权 112,771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044,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18%;反对 668,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07%;弃权
数的 0.2176%。
资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7,142,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35%;反对 82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8%;弃权 92,62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910,7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31%;反对 823,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82%;弃权
的 0.178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058,9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5191%;反对 67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64%;弃权 95,62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058,9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91%;反对 671,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64%;弃权
的 0.184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9,743,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141%;反对 8,21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5%;弃权 98,92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511,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562%;反对 8,216,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529%;弃
权 98,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90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9,740,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138%;反对 8,2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5%;弃权 101,92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508,4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502%;反对 8,216,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531%;弃
权 101,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96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9,891,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281%;反对 8,06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20%;弃权 104,92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659,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20%;反对 8,061,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556%;弃
权 104,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02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7,286,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71%;反对 69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3%;弃权 80,92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054,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08%;反对 690,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1%;弃权
的 0.15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指派
赵程涛、冯宁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并出具了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 2025 年 8 月 30 日、9 月 13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第二十八次会议公告,第十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第二十一次会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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