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彩高科: 安彩高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01 0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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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完善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
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或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人
员(如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以市场薪酬水平为参考、以公司内部实际
情况为依据,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挂钩的原则;
  (三)实行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
  (五)绩效薪酬收入坚持“先考核、后发放”原则;
  (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配合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负责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 薪酬发放
  第六条 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管理并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
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第七条 薪酬政策:
  (一)公司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将参照河南省上市公司高管薪资的平
均水平及《河南省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及国家工资收入分配等
有关政策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
  (二)根据国家政策、物价水平、行业及地区竞争状况、公司政策调整、发展战
略变化以及公司整体效益情况,参照《河南省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
法》及国家工资收入分配等有关政策,相应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包括薪酬
水平调整和薪酬结构调整。
  第八条 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董事(含独立董事)薪酬
程中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含延期激励)和多元化激励构成,
执行标准参照《河南省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及国家工资收入分
配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发放。
            第四章 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
  第九条 经理层成员推行任期管理,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任期保持一致,每届任期 3
年,聘任期满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工作
能力、工作经验、工作表现、健康状况等,按照约定对其进行薪酬调整、决定续聘或
解聘。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分管业务《绩效考核指标表》和《经营业绩目标责任
书》。如岗位发生变动,新聘任经理层成员应当重新签订分管业务《绩效考核指标表》
和《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原则上考核内容、指标和目标值等不作调整。高级管理
人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发放当年绩效薪酬。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不予以发放绩
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处罚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决策
失误等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经营管理目标严重不达标的,公司视其损失大小和责任轻
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六章 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董事的薪酬方案需提交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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