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彩高科: 安彩高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01 00: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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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防范提供财务资助风险,明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
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资
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制度执行:
  (一)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财务资助;
  (三)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前款所述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达到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标准的,还需要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
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等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
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四)股东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五)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或者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
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实施程序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实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主体负责
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
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 批程序审批通过
后,由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主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主体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后续跟踪、监督
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或出现财
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
将相关情况上报董事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照有关法
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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