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完整,
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资金往来的有效监管,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
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
金。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
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
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
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
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
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与措施
第六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不得通过关
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
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
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
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门是日常监督机构。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资产安全完整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资金与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
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
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
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半年对公司大额资
金往来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董事会应
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依法制定清欠方案。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采取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情形时,给公司与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对公司
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
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