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彩高科: 安彩高科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01 00: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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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经办人员书面报告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相关内幕人士的名单和书面保密承诺以及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由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审核,董事会秘书复核
并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妥善归档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子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至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
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在
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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