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彩高科: 安彩高科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01 0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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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可持续发展
(以下简称“ESG”)等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及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
员会会议。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战略工作组,设组长1名,工作人员2-
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发展战略、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统筹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ESG)体系建设,识别和评估公司ESG风险;
研究公司可持续发展(ESG)相关规划及重大事项;推动、指导公司可持续发展
(ESG)工作实践并提出相应建议;监督和评价公司ESG工作落实和完善,审核公
司ESG信息披露内容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所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工作组以及ESG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
  战略工作组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公司经营结果及财务相关数据、
宏观经济形势发展和宏观经济政策对公司的影响、监管部门对公司机构设置的要
求等。
  ESG工作组负责协助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制定ESG目标及长期可持续发
展方向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作为决策基础,在可持续
发展的进程中,细化目标,协同公司各部门制定行动计划并跟踪进度。对公司年
度可持续发展(ESG)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核,确保可持
续发展(ESG)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组以及与ESG工作组的提案
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工作组以及与ESG
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委员会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例会,临时会议由委员提议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
的,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小组或者ESG工作组组长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列席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知晓会议审议事项的人员,均
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修改和解释由公司战略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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