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
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
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
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业务部门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归口管理部门,配合董事会
秘书具体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汇总、申报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以及本制度所规定
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下属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重要参股公司负
责人(可安排专人)承担所在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应及时将有关内幕
信息事项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业务部门报告。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登记备案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八条 公司进行要约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等
重大事项,应当填写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公司应当
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
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
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时,应当书面提醒相关人员对知晓的公司信息予
以保密,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未取得公司同意前不在相关书面文件中使用有关
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业务部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由内幕信息知
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
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要约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等重大事
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
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
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将督促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将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收
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
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
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
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
第四章 保密责任及违规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
相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并购重组、发
行股份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保密,应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
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
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核实后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
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河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策划、论证等
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