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联众: 融资决策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01 0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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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融资决策制度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稳
定发展,规范公司融资行为,控制公司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第三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通过,提请
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通过,报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
批。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中心拟定
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借款额度),作为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经公司管理层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决定,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在股东会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CEO
及财务中心负责办理每笔具体借款。
  第六条 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借款额度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按照单笔借款额度审批权限审批:
总监、CEO 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决定;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0%的,由经营管理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决定;
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决定。
  公司在连续 3 个月之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金额,应累计计算,适
用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对外
担保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法定审议程序,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
定。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
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
失。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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