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
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披露要求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办法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将相关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所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
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该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不符合有关
规定、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等情形的,公司将视情形轻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向
其追究责任的权利;涉及违法违规情形的,公司将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的定义相一致。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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