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味食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30 19:07:5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
                           ”)《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
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
的财务管理专长的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独立于公司的日常
经营管理事务。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现时负责审计公司
账目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
起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1)其终止成为该外部审计机构
合伙人的日期;或(2)其不再享有该外部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独立董事委员连任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并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重新委任或者更换
外部审计机构,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处理任何有关
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外部审计机构的问题,监督外部审计机
构的执业行为;
  (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
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
讨论审计性质及范围及有关申报责任;
  (三)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
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
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外部审计机构的本土或
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
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会
计政策及其实施;
  (五)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代表,负责内部审计与外
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并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和外部
审计机构的工作得到协调,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
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六)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
(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
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
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
  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七)就上述第(六)项而言:
  (1)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
少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及
  (2)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
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
员、合规负责人员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八)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以及财务和会计政策及操
作;
  (九)审查和评价公司的财务监控、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十)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
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
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
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十一)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
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十二)检查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任何《审核情况说明函
件》、核数师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
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响应;
  (十三)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任何
《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十四)审查公司内部制度,组织对重大关联(连)交易进行审计;
  (十五)审查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
内部监控或其它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委员会应
确保有适当的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
当的行动;
  (十六)制定及检讨公司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十七)检讨及监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
 (十八)检讨及监察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
规;
 (十九)制定、检讨及监察雇员及董事的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如
有)
 ;
 (二十)检讨公司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 所载《企业管
治守则》的情况及在年报所载的《企业管治报告》内的披露;
 (二十一)就《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 所载《企业管治守则》
条文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二十二)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监督管理商业
道德和腐败问题;
 (二十三)负责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包括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
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
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
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七)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
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不得
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审计委员会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
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董事会不同意审计委员会对甄选、委任、辞任或
罢免外部审计机构事宜的意见,应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列载审计委
员会阐述其建议的声明,以及董事会持不同意见的原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原《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天味食品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